第一条、为了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人才的需求,客观公正地评价专业(工种)技术人才,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业资格包括职业资格和执业资格。
第三条、职业资格分别由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部门通过学历认定、资格考试、专家评定、职业技能鉴定等方式进行评价,对合格者授予国家职业资格证。
第四条、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申请人专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求职、独立开业和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管理体制,由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部门综合管理。若干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技能鉴定纳入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劳动部负责以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鉴定和证书的核发与管理。人事部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评价和证书的核发与管理。
第六条、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参照国际惯例,实行国际双边或多边互认。
第七条、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按职责范围分别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按职责范围分别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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