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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设计的八大重点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28

 

           室内设计的八大重点

     1.室内设计与建筑设计
  早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我就曾经提出:室内设计是建筑设计的延续、完善和再创造。但大多数人都只认为室内设计是建筑设计的延续、完善,而对于“再创造”这一点提得很少。其实,室内设计的独立性和价值,也就在于室内设计对原建筑设计的再创造,没有“再创造”,室内设计的价值就不大了。

  事实也正是如此,现在的室内设计已不仅仅是对建筑界面的美化,更多的是对于室内功能、空间形态的改善。从功能上说,建筑设计提供了一个既定的空间,此空间的功能要求可以是明确的,也可以是不明确的。对明确的空间,需要在微观方面进行再深化、完善,对不确定的空间则要先确定其功能,而后再深入细化设计。有些建筑虽然功能确定,但后来由于业主的更换或者经营内容,生活形态的变化,其功能也会发生很大的改变。比如办公楼变成娱乐场所或者餐饮场所,娱乐场所或餐饮场所改变成办公场所,像这种改造功能的情况,在室内设计中约占有一半以上的比重。就形态而言,室内设计对空间、色彩、材质、灯光以及陈设的要求与建筑设计都是大相径庭的。比如内墙和外墙的涂料有着不同的特性,应用起来有很大的差异;建筑设计与室内设计的灯光照明设计的侧重点又是不一样的。从表现内容上说,建筑设计是表现即将建成的建筑物的外部形象和空间状态,室内设计是在既定的空间内表现界面和环境的状况,它是对于原形态的深化、改善。

  之所以说室内设计是对建筑设计的延续,主要原因:

  1.室内设计是在建筑设计基础上进行的延续创作 ,原有的建筑空间对室内设计的创作起到了制约作用。

  2.室内设计所遵循的技术标准,大都是建筑设计的技术标准,比如说建筑设计规范、消防规范、卫生标准等等。

  3.室内设计对建筑空间的改造、创造,都必须建立在对建筑知识的了解之上。一个对建筑知识贫乏的人很难创造出很好的空间形态来。在我最近编写的《室内设计师辞典》一书,共收集了将近6000条词条,涉及了建筑、工艺美术、家具、建筑物理等各个领域,其中有关建筑知识的词条大约占有2300多条。由此可见,室内设计与建筑设计之间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

  对于初学者来说,掌握好房屋建筑学的知识尤为重要,比如房子是如何建起来的,它由哪些元素构成,其结构要求是什么等,这些都是必须了解和掌握的。建筑设计中的设计规范、标准以及一些有关形式美的法则以及建筑物理的基本知识也是应该有所了解的。

       2.  装修与装饰
  对于装修装饰,我的理解是:装修是指对建筑界面的修饰、美化,而装饰则是指用家具、陈设品对建筑空间进行美化。

  在上世纪80年代以前,我国几乎没有什么装饰装潢公司,经常谈的是“装修”二字,实际上它是指对界面的维护,修饰。80年代以后,我国的装饰业得以迅速发展,但大多不是装饰,而是装修。自80年代初到90年代中期,无论是设计还是施工大多在界面上大做文章,因此有人戏称是“贴一张皮的工作”。这是非常值得反思和修正的。试想一下,一个室内空间,由于户主的变化或者户主本人审美观念的变化,其装饰式样也会随之产生变化,如果在装修设计上投入很多,后来在改造时又要把原界面上的饰面改掉,这样既费钱费工、又劳民伤财。而如果根据“简装修,重装饰”的原则,把界面做得较为简单,室内风格、个性却通过后来的陈设品来表现,这是非常明智的。在我最近出版的《室内陈设设计》的一书中,原室内设计分会会长曾坚先生为该书所写的序言中提到:“……我本来把室内设计分成四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六个面加门窗,第二层次是固定家具(如壁柜等),第三层次是活动家具,第四层次是陈设。最近与欧洲室内设计专家们讨论,他们认为我们所谓的第一、第二层次的设计越少越好,以便业主自己去发挥……”我认为,曾先生的这段话,非常具体地说明了装修与装饰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指明了我国室内设计的发展方向。

  当然,我并不反对装修在某些高档的建筑空间如酒店、宾馆、写字楼等中的作用,在这些建筑空间中,界面是表现风格和个性的重要内容,界面上的装修对于烘托室内的气氛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即装饰与装修并存。
       3. 空间与场所
  空间是指以界面和构件围合或提示构成的三度空间。场所指由空间和环境共同构成的,具有一定精神内涵的区域。

  空间和场所有相同亦有所不同。场所包含空间,但空间不等于场所。我认为在建筑设计中,由界面构成空间具有场所性,可产生场所精神,但不是所有的空间都能很好地表现场所精神的。场所精神中的核心问题是除了要有空间外,还要有环境特征,而环境特征的产生很大程度上需要依靠室内设计。我们并不否认像犹太人纪念馆、朗香教堂、流水别墅等建筑室内空间具有很强场所性,但不是所有建筑都能做到这一点,而任何一个稍加设计的室内设计都会产生一种场所精神。举个简单的例子,一个戏剧舞台,它的空间是确定的,但一旦布置了布景、道具、灯光等,这空间就会构成一个场所,那么这种场所会由于布景、道具、灯光的不同,形成各种各样的具体的场所,可以是北国风光,也可以是江南水乡。在这里,相同的是空间本身,不同的是布景、道具、灯光等构成的场所。因此,我认为在大多数情况下,场所是由室内设计深入完成的,场所中构成场所的因素,可以是空间的因素,建筑的因素,也可以两者都不是。比如有不少室内设计师是学平面设计或绘画、家具出身的,他所使用的室内设计方法中缺少或没有建筑的语言,他们使用平面设计或陈设设计的语言,而我们不能说他不是室内设计师。

  建筑空间的构成主要依赖建筑设计的原理、方法,因此不熟悉建筑设计的知识,对空间设计和改造将会带来各种使用困难。而设计的目的、任务以及其所长,应充分体现在对场所精神的表现上。
       4.个性与共性
  个性与个性是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在任何一个作品中(包括室内设计与建筑设计作品),都同时反映了个性和共性。个性反映了矛盾的特殊性、典型性,而共性反映了矛盾的普遍性。关于个性问题,恩格斯曾非常精辟地指出:文艺批评的最高标准是“这一个”。“这一个”说明了作品的创作在表现上的“唯一性”,也就是说一个优秀的作品,它只能适合于这一个特定的时间、地域、环境、人物,而离开了这些具体因素,作品所表达的语言就不适合于其他地方。无疑,作品应表现个性,当作品的个性具有时代性、社会性时,它就同时具有共性及普遍性。

  对于个性与共性的理解,我想谈谈自己的两点看法:

  1.设计的个性是作品的个性、唯一性,而不是表现个人的个性。现在很多室内设计师往往把设计只当作艺术品,表现自我意识,而不顾绝大多数人的审美倾向。刚毕业就想做出一鸣惊人的作品,大谈创造的个性。有些为了吸引人的眼球,作出一些怪诞的作品,我觉得这不是在做创新,而是在做鬼脸,想用一张不同的脸来引起别人的注意。以我之见,对于一个初学者来说,虽然需要了解“个性”在艺术创作中的价值,但首先要了解设计的共性问题,如大量的技术规范、功能的基本要求、设计的普遍规律、正确的表现方法,特别是大众的审美情趣等。这是大家必须共同遵守的游戏规则,不能越过这一问题来谈个性、谈创造。室内设计跟其他学科一样,都应该厚积薄发,对年轻人而言,先了解共性问题,后谈个性、谈创造,对成长来讲是有好处的。

  2.相对于建筑、美术等学科来说,室内设计是个年青的学科,所以目前我们要大力提倡、鼓励并解决好基础教育问题,解决好审美中的共性问题。比如说如果连基本的人体工学知识都不知道,那家具的创新也就无从谈起。我们不是在画一张画,而是在生产一些供人们生产、生活、工作的产品,当这产品用都无法用,又何谈个性、创造?所以,只有掌握好了基础问题,了解共性,才有利于提高专业技术.
          5.  理论与实践
  室内设计从80年代到现在已经发展了20年了,设计人员有55万多,装修装饰的产值在2003年达到了7000多亿,这是一个队伍庞大、产值巨大的行业,但它却还只是一个二级学科,有待于完善、发展。大家想想,室内设计在全国众多的学科中能排第几位?能排到50位吗?对此我表示疑问。这里就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即这一专业的独立性如何?一般来说,独立性表现在理论和教育上的独立性。但是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教育上,室内设计主要依赖建筑设计和美术教育。室内设计没有形成体系的理论,我国的室内设计理论仍处在发展、健全阶段。我认为室内设计的理论分为三个阶段:第一,技法类、资料集阶段;第二,方法类阶段;第三:哲学层次阶段。我认为目前我国现在正走到了第二阶段,无论从数量还是质量上都还有待提高。话说回来,第一第二阶段对我国室内设计的普及和提高都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比如张绮曼、郑曙汤的《室内设计资料集》、来增祥的《室内设计原理》等室内设计发展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但这些人相对于55万多人的庞大的队伍来说,实在是太微乎其微了。
 
  其次,对个人来说,室内设计是实践非常强的专业。有些刚毕业的学生问我:高老师,我们现在要不要学习理论?我说:要学理论,但更重要的是参加实践,积累了大量的感性知识后才能更好的理解理论问题。理论对初学者来说不要学得很深,特别是不要学习一些夸夸其谈、与别人聊天用的知识。而对毕业很久的学生,我经常会跟他们说:你们最后回学校再读两年书。因为你们需要更多的理论知识来指导他们的实践。对一个设计师来说,要能在技能上提高一步,通常要比在理论上提高所花费的时间多得多。比如,一个人用两年时间来看书学习,可以把理论讲头头是道,天花乱坠,但用在创作水平上要有极大的提高则是很有限的。设计师后期要注意理论知识的提高和全面的素养,就像画画要提高画外功夫,演员要练就台下功夫一样,室内设计师则要充实设计外延知识,后期作品水平的高低主要体现在见解、见识上的高低,理论水平上的高低,各方面的知识在作品中能体现出来。

      6.   典雅与通俗
  建筑设计、室内设计与艺术创作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的地方。艺术设计可以是大众的,也可以为少数人,它在服务对象上比较灵活。特别是公共建筑,其本质上是为他人创造一种学习、生活、工作的模式或环境,是为大多数人服务的。因此,室内设计者应考虑好自己设计作品是否能适合使用者的审美情趣。我们要知道,设计者的审美情趣不一定就是使用者的审美情趣,而使用者的审美情趣通常未必是高雅的,使用者要在此环境中长期工作、学习、生活,如果他感觉到不舒服、使用不方便,即使再高雅的设计作品,他都不一定会乐意接受。

  在我们这个社会中,儒雅之士毕竟只是少数,大多数人在审美上都是通俗、随意的。通常所说曲高和寡,这就说明了,虽然设计作品非常优雅,而认同、赏识它的人却寥寥无几。我曾经做过一个酒店的设计,自己觉得设计得很雅致,完工后同行们也认为不错。可是半年以后,我再次光顾这个酒店时,发现酒店的主要部分都作了调整,给我的感觉是:做俗了,大有下里巴人的感觉。因此我去询问酒店老板,他告诉我说:“你设计的作品虽然雅致,但是顾客觉得太清淡了,觉得不气派,带朋友到这里来没面子,因此生意不好。后来我改了,在室内加了许多装饰品,感觉热热闹闹的,于是一般市民也就喜欢了,现在的生意倒还很好。”这件事对我的触动很大。我想,室内设计具有俗文化的一面,所以对于我们这些接触过所谓高雅文化的人而言,应该很好的研究一下俗文化和公众的审美情趣和生活形态。最近我再做酒店设计的时候,我的助手问我如何表现文化,于是我跟他们谈了文化的多样性,文化有设计者的自我文化(这或许就是雅文化),有老板的经营文化、有顾客的消费文化(这或许是俗文化),而我们在设计中就要考虑俗文化的因素,并用形式美的规律去体现它,貌似俗气,但俗得有道理、有章法,不要从头到尾都是俗,我们要在为他们服务的同时有责任有必要引导大多数人的审美观念,这就是我们室内设计师需要做的工作。我觉得,在大多数室内设计作品中如果能够做到“雅俗共赏”大概可称为上乘之作吧。

       .7文化的地域性与世界性
  文化是指在人类进程中一切精神和物质的产物的结晶,具有历史和地域的特征。文化的核心是观念,观念一旦形成就有相应的稳定性与延续性。由于地域特征、历史状况等特殊性,形成了文化的特征,这些特征是动态的、发展的。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国门打开了,各种文化对中国文化进行影响、渗透,以致产生变化。在这种情况下产生了两种现象:一是大量地吸收各种各样的外部文化。就现在中国建筑文化而言,西方古典式样、欧陆风、东洋风、后现代的建筑思潮吹遍了祖国大地。然而,在北京、上海、南京等地都出现了类似城隍庙、明代一条街等仿古的中国传统建筑样式。这两种现象反映了文化在演变中的一种规律,即文化像一个海绵体,一方面需要吸收外来的文化,另一方面它又需要反弹,充分表现本民族的特点。目前,中国出现的多元文化正是这一规律的反映。

  俗话说,一方水土养一方人,深深植根于中华儿女体内的博大精深的中国文化,始终会影响着本国设计师的设计思想,并为他们提供源源不断地创作素材。例如,很多优秀的留洋画家,在国外所作的画洋味十足。回国后,虽然用的还是原来的颜料、工具、纸张,但所画的画洋味就少了,这说明了环境对他的影响。因此我认同中国文化是大多数中国知识分子在文化上的归属。

  让我们横向地看国外,如日本、印度、俄国等国,都曾受到过外来文化的影响,可最终还是本民族的文化成了主流文化。随着中国经济的复苏、发展、繁荣,中华民族的子孙会反思、认同、发扬本民族的文化,这是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然而现在中国所呈现的文化是多元的,与传统的文化形态有很大的区别。但我相信,若干年后,建筑设计、室内设计必然会用新观念、新意识、新材料、新工艺去表现全新的中国建筑文化。这一天迟早会到来的,设计师应有这样一种认识和准备。

     8.  功能与形式
  上世纪50年代,我国对建筑设计提出了“实用,经济,在可能情况下注意美观”的原则。这是在经济水平低下的情况下,适合当时国情的一个方针。虽然它不太适合现在的建筑设计情况,但反映了一个事实,即对于一般性的建筑,实用和经济是建筑设计不可或缺的基本要求。

         随着我国经济状况的好转,在建筑和室内设计中,开始注意美观问题,追求形式的表现。然而,我感到上世纪80年代起至90年代末,室内设计一直是侧重对形式的追求。许多室内设计师忽视功能和技术问题,这或许是因为他们大部分是学美术或工艺美术出身的,对功能和技术知之甚少的缘故。在室内设计开始发展的时候不少人是画效果图的,评判设计作品的优劣也全凭效果图的好坏。这在当时有特定因素,是可以理解的。但到了现在,就应该很好地反思:在室内方案实施中,效果图到底能起到多大作用?是应该形式先导还是功能先导?我认为,首先是解决功能的合理性,然后再解决技术和形式问题,因此我赞同功能先导、技术支持、形式配合的说法。很多年轻一代的室内设计师对形式法则了解甚少,很多人只凭感觉来处理形式问题,而不是用理性来指导。我不否认形式的重要性,形式对功能的巨大作用,但是对于一般性建筑,功能具有独立的价值,而形式是为了表现功能的。形式是可以多变的,而功能却是相对稳定的。只有精神功能要求很高的建筑,空间形式才有独立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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