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纪处分制度及品德分扣分制度
为了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建立良好的校风,培养高质量的合格人才,参照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以事实为依据,视其情节轻重,认识错误的态度分别予以下列处分: (一)警告并扣除3分;(二)严重警告并扣除5分;(三)记过并扣除8分;(四)留校查看并扣除10分;(凡受二次记过以上处分者,一律不推荐工作,不退学费);(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
第二条 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校的任何学习证明。
第三条 否定四项基本原则、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或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
1.被处以拘役、劳教、判刑(包括缓刑或管制)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2.凡被处以治安警告或处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
第五条 偷窃、抢夺、诈骗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外,根据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违纪、违法、犯罪案值在200元以下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处分;案值在200元以上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或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2.属作案情节恶劣、影响极坏或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为作案者提供情报、作案工具或为作案者放哨窝赃、销赃者与作案者同论。明知是赃物而买者,除退回全部赃物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扭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损坏公共财物及他人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并给予两倍罚款外,对故意损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1.损坏公、私物品的价值不满1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2.损坏物品价值100元以上者(含100元),不满2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损坏物品价值在200元以上(含2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以上情节均照价加倍赔偿;
4.损坏公物情节恶劣,认错态度不好者加重处分。
第七条 寻衅滋事参与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1. 引发打架事件的责任者因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或其它手段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事端者,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 策划者策划打架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策划、纠集或勾引非本校学生打架者、策划并参与打架者,加重处分1-2级。
3. 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1)殴打他人或互殴,尚未致伤害者,(2)持械打人,加重一级处分; (3)先动手打人者,加重一级处分。
4. 参与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造成他人伤害者,与持械打人同等处理。 (2)参与聚斗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 为他人提供凶器者,与持械打人者同等处理。
6. 事件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 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利用财物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组织他人提供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8. 打架斗殴之肇事者按学校处理意见,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并承担医疗及其他必要费用,对拒不执行学校处理意见,加重一级处分。
9. 触犯《刑法》者,扭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参与赌博者给予如下处分
1.在校园内利用麻将等工具进行赌博者,或为赌博者提供条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2.在校内为首并屡次赌博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勾结校外人员聚众赌博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对品行不端者,给予如下处分:
1.辱骂威胁他人,经制止、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造谣、诬陷、中伤他人,未造成后果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采取各种方式、手段污辱、威胁或殴打教师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4.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违反学校对于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规定,参与走私、贩私、非法经商和非法倒卖者,触犯法律、法令、法规的按第五条处罚,其他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道德败坏、生活作风越轨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1.学生宿舍留宿异性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学生宿舍非法同居、发生性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道德败坏,有流氓滋扰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4.看淫秽书刊、录相、光盘等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组织观看者,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
5.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或制作、复制、传播、隐匿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对卖淫、嫖娼等当事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对隐匿、宿娼等当事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对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违反学校的有关规定,造成一定的影响者,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对造成秩序混乱,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学校学习、生活纪律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1.迟到一次扣1分;累计迟到5次以上者,将作警告一次处理
2.早退一次扣1分;累计早退5次以上者,将作严重警告一次处理
3.旷课一次扣3分;累计旷课3次以上者,将作记过一次处理
4.上课不认真听讲,影响他人学习者扣除1分;
5.不按时完成作业,扣除1分;连续三次没完成者,扣除5分;
6.连续5次完成的作业未合格者,扣除2分;
7.连续2次未参加学校任何公共活动的,扣除2分;
8.外出参加学校活动,不遵守纪律造成恶劣影响者,扣除2分;
9.在教室内吸烟的扣1—2分;
10.在宿舍和教室内吸烟造成损坏、损失的扣5分;
第十四条 考试(含考查)作弊者:
凡违反考试纪律,构成考试作弊的学生,必须立即退出考场,除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算并且不能参加正常补考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
第十五条 本条例未列举的行为,但《学生学籍管理条例》有关惩处的条款已有明文规定的,按学籍管理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相类似的条款做出处理。
第十七条 凡违反本条例两款以上者,在最高处罚上加重一级处理。
第十八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者,给予从轻或从重处罚:
1.从轻者: 违纪后立即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事实清楚,认错态度很好并有立功表现的。
2.从重者: (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 (2)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或采用种种方式打击报复的; (3)违纪者隐瞒事实真像的; (4)违纪者故意拖欠赔款或其费用的; (5)屡教不改的。
第十九条 处分决定的分层管理及报批负责程序:
1.3分以下处罚由班主任处理;严重警告以上的处分由基地校长办公室处理,并在学员档案中记录;
2.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由各班主任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基地校长办公室。对学生的处分要及时、准确,非特殊情况,事发后一周内各班主任应提出处理意见。记过以下处分由学生处审定。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总校校长室决定。处分决定后向全校公布。
3.对学生的处分结论要与本人见面,允许学生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学生的申诉班主任有责任进行复查(但在申诉或复议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决定的执行),并由学校把复查结果记过(含记过)交基地校长办公室复议,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交总校校长室复审,亦应将复审结果及时通知本人。
第二十条 要重视学生被处理后的工作
1.学生受到处分后,学校应在一周内通知学生家长,以利共同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工作。对犯错误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对受处分后确有明显悔改者,在结业前由教研室填写《学生受处分后表现情况表》,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2.处分决定均应存入学生个人档案,不得撤销。
第二十一条 以上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凡签约班学员违反了以上规定被扣除分数达12分(包括12分)者,学校一律不予安置工作;其他班次的学员,扣除分数达10分(包括10分)者,学校一律不予推荐实习。所有学员,扣除总分数达15分者,勒令开除学籍。
第二十三条 以上条例解释权在重庆市乐泰职业培训学校校长办公室。从即日起执行。
重庆市乐泰职业培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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